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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仲裁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5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酒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市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制定的《酒泉市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

 

酒泉市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

 

  为了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和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和《甘肃省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甘办发〔2010〕90号),现就我市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矛盾,注重从制定政策、做出决策、实施改革、项目建设、组织重大活动等方面,以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地方党委、政府和事项主管部门相结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人民群众是否支持、拥护作为实施事项的主要标准,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事项成效的基本尺度。
  科学发展,统筹兼顾。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主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着力预防和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民主法治,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充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形成依法、科学、公平、公正的决策程序,使决策符合客观实际,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权责统一,条块结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地方党委、政府和事项主管部门紧密配合,事项决策和维护稳定责任相统一。 
   二、社会稳定责任主体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主体
  (一)社会稳定责任主体
  决策提出、政策制定、改革实施、项目申报审批、重大活动组织等事项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涉及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自评工作,并将社会稳定工作纳入事项实施的全过程,切实做好监督、管理、控制等工作。
  涉及多个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主要部门牵头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自评工作。
  (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主体
  县(市、区)党委、政府是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根据评估事项,组织由本级事项主管和涉及部门牵头负责,政策研究、法制、维稳、信访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工作机构,按照评估实施办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涉及多个县(市、区)的事项,由所涉及的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委、市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对涉及全省的决策、政策等事项,县(市、区)党委,政府原则上只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评估,不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评估;对改革事项和建设项目,由涉及的县 (市、区)党委、政府组织全面评估。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责任查究三个体系组成。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
  1、评估范围
  主要包括: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涉及民生问题政策的制定、修改、废除,涉及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的行业政策调整,有可能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的体育活动、文娱活动、商业活动、宗教活动、节日庆典,以及可能存在隐患的敏感性、涉众性、民生性重大案件等。
  2、评估内容
  (1)合法性。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等。
  (2)合理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兼顾各种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
  (3)可行性。事项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是否经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稳定效益的可行性论证,出台和实施时机是否成熟,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并能有效化解。
   (4)安全性。事项的社会承受度、安全可控度,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警措施、处置预案等。
  3、评估程序
   (1)县(市、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①初评。对事项主管部门通报的实施事项,组织评估事项涉及部门,掌握事项涉及的范围、人员、重点等情况,征求和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预测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评报告。
  ②初审。成立由事项涉及部门和政研、法制、维稳、信访等部门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构,对初评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③审定。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初评报告和初审意见,对本级有决定权的事项进行研究,按照实施事项存在的稳定风险、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应做出实施、分步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政府和维稳部门备案。
  ④反馈。对本级无决定权的事项,逐级将评估报告及意见建议反馈事项主管部门。
  ⑤制订风险化解预案。根据评估结果,明确责任领导,制订工作预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征求意见建议、化解矛盾等工作,妥善化解风险。
  (2)事项主管部门自评程序
   ①自评。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评,综合分析事项的显性和隐性风险;对拟实施事项,通报所涉及县(市、区)委、政府,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工作。
  ②评估结果运用。根据县(市、区)评估反馈意见,结合自评结果,对做出实施、分步实施决定的事项,报同级党委、政府和维稳部门备案;对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事项,提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③制订稳定风险控制预案。根据事项风险状态,制订风险控制预案,采取减轻、预防、转移、回避、自留、后备等措施,对风险进行监控和化解。
  (二)社会稳定风险控制体系
  1、管理控制
  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责任纳入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事项实施及建设项目施工等各个环节,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不予审批,不准参与招投标,不准组织实施。针对事项存在的风险,应当明确各个环节和具体单位控制风险的责任,积极会同事项涉及地党委、攻府,予以控制和化解。
  2、自评控制
  事项主管部门必须深入事项涉及领域、涉及地方和群体,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进行论证,全面掌握事项存在的各种风险,特别对重大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农民失地风险、拆迁安置风险、施工安全风险、资金链断裂风险、干部能力风险等,制订规避和化解风险工作预案,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3、综合控制
  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存在风险的事项,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而本级无决定权的事项,应会同事项主管部门研究制订风险控制化解工作预案。事项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县(市、区)反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制定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与事项实施地党委、政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教育、调解等多种手段,共同做好风险控制和矛盾化解工作。
  (三)责任查究体系
   1、责任查究提起
  凡在事项实施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必须进行责任查究。责任查究由发生不稳定问题的县 (市、区)党委、政府提出意见,或者由上级维稳部门提出查究的建议。县(市、区)党委、政府有查究权限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无查究权限的,提出查究建议,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责任查究主要情形
  对事项应当评估而不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造成评估失实,或评估工作不深入、不细致,风险控制化解责任不落实,以致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对县(市、区)党委、政府评估反馈有重大风险的事项,不认真研究,不完善决策,不落实维稳措施,以致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
  3、责任查究权限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下级党委、政府或维稳部门提交的查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查究。被查究责任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处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细化评估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各级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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